三、军港租借与铁路使用
(一)军港租借
华国同意将符拉迪沃斯托克军港暂时租借给苏联的太平洋舰队驻扎,租借期限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计算,最长不超过一年半。在租借期间,苏联应负责军港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,确保设施完好。若因苏联原因造成设施损坏,苏联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,赔偿金额应根据设施的实际价值及损坏程度,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。租借期间,中方出于友好考虑租金暂免。
当苏联在远东地区建成新的军港且具备停泊现有舰队的条件后,应立即从符拉迪沃斯托克军港撤出,将军港完整归还华国。撤离过程应在三个月内完成,苏联应确保军港内的军事设施、设备及物资全部清理完毕,不得遗留任何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。
(二)铁路使用
自本条约签订之日起,在苏联太平洋舰队于符拉迪沃斯托克军港停泊期间,华国同意对苏联开放远东铁路。苏联在使用远东铁路进行货物运输时,必须接受华国的监管。华国将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,该机构由铁路运输专家、海关官员、安全人员组成,负责监督苏联铁路运输的货物种类、数量及运输目的,确保运输活动符合双方约定及华国国家利益。苏联应提前向华国监管机构提交运输计划,包括运输时间、车次、货物清单等详细信息,运输计划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。
.若苏联运输的货物涉及军事用途或战略物资,应提前向华国政府进行专项申报,经华国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输。华国政府应在收到申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
四、居民权益保障
(一)居民去留选择
在苏联交还给华国领土上的苏联居民,享有自主选择去留的权利。选择继续留在当地的居民,华国应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,使其享有与华国其他民族同等的权利和待遇,不得因民族身份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欺压。这些居民将依法成为华国俄罗斯族,纳入华国民族管理体系,华国应在教育、医疗、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为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障。
选择返回苏联的居民,苏联应负责组织有序迁移,并在迁移过程中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。华国应为迁移过程提供必要的协助,如开放特定的交通通道、提供临时的安置场所等。
(二)居民财产处置
对于选择迁移的居民,其财产可全部带走。对于无法带走的固定财产,如房屋等,华国将按照公平合理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购买。价格评估将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,该机构应具备国际资质和丰富的评估经验。评估过程应公开、公正,充分保障居民的财产权益,评估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双方及财产所有者。
若居民对财产评估价格
第589章 新的边境(四)[1/2页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