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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[2/2页]

不朽从二零一四开始 云山雾罩的云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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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/>      这是通过法律(版权法)来强制执行的,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,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。
      当然,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。
      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?
      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。
      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,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。
      在丑国、欧盟等地区,版权法非常明确,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。
      当然,在祖国的话,这些就不要想了。
      2014,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,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。
      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。
      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。
      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。
      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。
      等有一天,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,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。
      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。
      总之,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。
      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。
      甚至,大胆点说,完全没有。
      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。
      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。
      当下,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。
      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。
      关于GPL协议的效力,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。
      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,Software
      Freedom
      Law
      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(CNRE),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。
      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,法院明确规定,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,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。
      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,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。
      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,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,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。
      这确保了用户的自由,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将开源代码私有化的行为。
      可以说,至此,关于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。
      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,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。
      而且过程上看,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,三年才完事。
      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?
      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。
      不过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。
      呃,所以说,有关于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。
      其实道理很简单,
      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。
      想要软件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。
      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。
      当然,硬件要发展的话。
      无脑选华夏。
      工业克苏鲁,不跟你开玩笑。
      因此,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:
      软件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。
      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制造业空心化。
      硬件发展放在国内。
      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制造业发展。
      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态。喜欢不朽从二零一四开始请大家收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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